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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2126号

金海晓与金新福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互易纠纷
当事人
金海晓,金新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126号原告金海晓。被告金新福。

原告金海晓诉被告金新福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海晓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海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海晓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穆文好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何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