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126号原告金海晓。被告金新福。
原告金海晓诉被告金新福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海晓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海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海晓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穆文好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何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