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一初字第1414号原告宫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宫与被告刘山林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相应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慕 江 涛
审判员 胡 玉 义
审判员 王 典 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典利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