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民初字第477-1号原告张建君。原告汪霞。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新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欢欢。被告林晓燕。委托代理人阚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君、汪霞与被告林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君、汪霞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君、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翁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