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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迁民初字第1584号

原告吴洁与被告付建坡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1584号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住迁西县。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住迁西县。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魏玉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魏玉箫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