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1584号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住迁西县。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住迁西县。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魏玉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魏玉箫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