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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2154号

高鹏成与X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高鹏成,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2154号原告高鹏成,男,生于1957年12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红墩界镇,农民。被告XXX,男,约70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鹏成与被告X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鹏成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鹏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高鹏成负担。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靖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