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2154号原告高鹏成,男,生于1957年12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红墩界镇,农民。被告XXX,男,约70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鹏成与被告X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鹏成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鹏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高鹏成负担。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靖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