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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达执字第116号

新疆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康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新疆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康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达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2381685,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原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鑫平,系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新疆康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99933250,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赵毅,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康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7062400元(其中本金7000000元,执行费6240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康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新疆康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

五、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境、高消费,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志军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兰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