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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394号

李桂荣与王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桂荣,王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94号

申请执行人:李桂荣,女,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执行人:王薇,女,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荣与被执行人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开始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吉中民一终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  焦桂香

审判员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