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94号
申请执行人:李桂荣,女,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执行人:王薇,女,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荣与被执行人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开始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吉中民一终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 焦桂香
审判员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