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卫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平顶山易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路东段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71779733。法定代表人孙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向阳,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渭南安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渭北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7900406。法定代表人杜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易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南安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易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易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易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渭南安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92元,减半收取7396元,由原告平顶山易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烈贞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筱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