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宁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人民币329267.12元(付款时除去已付51095.42元);由被执行人宁强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人民币141114.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某、杨某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生活特别困难,本院决定先给予司法救助30000元,剩余部分,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重新立案执行。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法执字第00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刘定平
审判员 万 林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