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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274号

王某某与宁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宁某,杨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宁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人民币329267.12元(付款时除去已付51095.42元);由被执行人宁强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人民币141114.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某、杨某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生活特别困难,本院决定先给予司法救助30000元,剩余部分,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重新立案执行。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法执字第00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刘定平

审判员  万 林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