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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03号

张仲景与欧础磐深圳市塔狮珥珠宝有限公司范竞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仲景;欧础磐;深圳市塔狮珥珠宝有限公司;范竞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03号原告张仲景,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欧础磐,住址江苏省宜兴市。被告深圳市塔狮珥珠宝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国威路仙桐御景家园**楼汇景轩**。法定代表人周华。被告范竞马,美国国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马    斌

审判员 王  春  梅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晓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