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03号原告张仲景,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欧础磐,住址江苏省宜兴市。被告深圳市塔狮珥珠宝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国威路仙桐御景家园**楼汇景轩**。法定代表人周华。被告范竞马,美国国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马 斌
审判员 王 春 梅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晓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