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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140号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全强工贸有限公司、临朐永通皮革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全强工贸有限公司,临朐永通皮革有限公司,杨新发,范秀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潍坊市。被执行人潍坊全强工贸有限公司,驻昌乐县城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新发,经理。被执行人临朐永通皮革有限公司,驻临朐县。法定代表人杨显坤,经理。被执行人杨新发。被执行人范秀娟。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奎商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磊

审判员 高 彬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林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