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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华商初字第154号

余尚义与赖梅芳、余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尚义,赖梅芳,余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华商初字第154号

原告:余尚义。

被告:赖梅芳。

被告:余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尚义与被告赖梅芳、余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尚义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余尚义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尚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余尚义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汪志灵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