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华商初字第154号
原告:余尚义。
被告:赖梅芳。
被告:余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尚义与被告赖梅芳、余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尚义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余尚义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尚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余尚义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汪志灵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