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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民初字第2348号

刘静梅与刘永梅、李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静梅,刘永梅,李志文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2348号

原告:刘静梅,女,1977年7月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刘永梅,女,1972年3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李志文,男,1976年5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梅与刘永梅、李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静梅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静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勇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聂存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