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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657号

上诉人刘树民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树民,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邯郸办事处退休职工,现住邯郸市邯郸县。委托代理人刘慧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魏县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子超,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邯郸市。委托代理人闫海亮,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清良,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邯郸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永波,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邯郸县人,现邯郸市第三十一中学对过(门口有个棋牌室)。

上诉人刘树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树民又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2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树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树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刘树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燕

代理

审判员  陈德树

代理

审判员  江志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国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