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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1046号

高某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杨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扬美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876元,应减半收取为17438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审判员  马艳萍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