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杨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扬美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876元,应减半收取为17438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审判员 马艳萍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