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76号申请人胡思明,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被申请人惠州市富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鸡麻地村委第五村小组(广汕公路旁)。法定代表人周培民。
申请人胡思明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富荣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富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广东发展银行惠州文华路支行;账号:10×××96)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申请人胡思明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惠州市河南岸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富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广东发展银行惠州文华路支行;账号:10×××96)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胡思明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在其名下位于惠州市河南岸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
审判长 凌升光
审判员 钟翔能
审判员 罗春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伟标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