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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贡井执字第158-1号

申请执行人詹桂兰申请执行李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詹桂兰,李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贡井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詹桂兰,女,1967年6月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李小兵,男,1977年2月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2)贡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小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小兵在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石牛村7组的土地赔偿款25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强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虹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