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5352号
原告:夏勇。
被告:陈雨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夏勇与被告陈雨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郭天鲁
审 判 员 景振宇
代理
审判员 石 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