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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5352号

夏勇与陈雨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勇,陈雨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5352号

原告:夏勇。

被告:陈雨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夏勇与被告陈雨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郭天鲁

审 判 员  景振宇

代理

审判员  石 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