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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执字第863号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德松、赵朝飞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德松,赵朝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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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遵义市海尔大道红花岗区党政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夏体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母光霞,女。被执行人李德松,男,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赵朝飞,女,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受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德松、赵朝飞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被执行人李德松、赵朝飞应征收社会抚养费2778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2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员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德松、赵朝飞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王 炜

审判员 张龙国

审判员 赵 顶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显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