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568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馆陶县城。法定代表人张英贤,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增臣,男。被告申庆魁。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申庆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朝
审 判 员 李元坤
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广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