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刘世群。被告张增未。
原告刘世群诉被告张增未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刘世群于201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刘世群承担。
审判员 燕向民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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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世群诉被告张增未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刘世群。被告张增未。
原告刘世群诉被告张增未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刘世群于201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刘世群承担。
审判员 燕向民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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