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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2135号

原告刘世群诉被告张增未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世群,张增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刘世群。被告张增未。

原告刘世群诉被告张增未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刘世群于201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刘世群承担。

审判员  燕向民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东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