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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229号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85)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王红燕

审判员  陈 瑞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荣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