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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二初字第1035号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与孟彦彬、孟彦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孟彦彬;孟彦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1035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诉讼代表人刘大会,该社主任被告孟彦彬,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住该村。被告孟彦勋,男,汉族,深州市农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与被告孟彦彬、孟彦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负担。

审 判 长  张新娟

审 判 员  刘建平

人民陪审员  贾志广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乃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