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1035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诉讼代表人刘大会,该社主任被告孟彦彬,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住该村。被告孟彦勋,男,汉族,深州市农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与被告孟彦彬、孟彦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负担。
审 判 长 张新娟
审 判 员 刘建平
人民陪审员 贾志广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乃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