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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执字第00529号

于柴德与郭东庆债务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柴德,郭东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于柴德,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山西省闻喜县人,住该县人河底镇南。被执行人郭东庆,男,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山西省闻喜县人,住该县人河底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汉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东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东庆在2012年10月20日前履行以下义务:

一、给付申请人于柴德工程款44420.23元并按判决承担相应利息;

二、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00元,交纳执行费700元。但被执行人郭东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2)安汉民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郭东庆在中铁二十局西康二线项目部的工程款650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郭东庆在中铁二十局西康二线项目部的工程款4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 明

审判员 徐 琼

审判员 冯 超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雨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