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牛民初字第3169号原告王显才,男,汉族,1964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代理人雷建华,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强,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叶东,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才与被告王强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才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显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显才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黄曦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柳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