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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牛民初字第3169号

王显才与王强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显才,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牛民初字第3169号原告王显才,男,汉族,1964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代理人雷建华,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强,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叶东,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才与被告王强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才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显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显才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黄曦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柳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