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潼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0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08月0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打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原告表示等待其回来后,再行处理。
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永强
审 判 员 张小牛
代理
审判员 吴 微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益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