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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潼民初字第00268号

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潼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0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08月0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打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原告表示等待其回来后,再行处理。

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永强

审 判 员  张小牛

代理

审判员  吴 微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益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