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明执字第00547号

杨贤肥与王宝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贤肥,王宝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明执字第00547号

申请执行人:杨贤肥,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宝玉,男,1973年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贤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20日做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王宝玉未在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王宝玉在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管店支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仁

审判员 臧良云

审判员 张克喜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永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