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明执字第00547号
申请执行人:杨贤肥,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宝玉,男,1973年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贤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20日做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王宝玉未在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王宝玉在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管店支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仁
审判员 臧良云
审判员 张克喜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永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