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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乾民初字第00969号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乾民初字第00969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刘某,男。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影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军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