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乾民初字第00969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刘某,男。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影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军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