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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任民初字第1742号

马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任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马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10月20日因双方己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撒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袁瑞辉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