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任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马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10月20日因双方己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撒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袁瑞辉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丽丽 微信公众号“”
马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任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马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10月20日因双方己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撒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袁瑞辉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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