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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1388号

杨恩伟与杨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恩伟,杨文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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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388号

原告:杨恩伟,农民。

被告:杨文英,农民。

原告杨恩伟为与被告杨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文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涉虚假诉讼可能,本案于2011年10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恩伟、被告杨文英两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为防范虚假诉讼,经原告同意,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鉴定结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恩伟起诉称:2008年10月20日,被告杨文英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由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为证明其诉称事实成立,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供了四份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杨恩伟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正(¥250000.元)。借款日期2008年10月20日……借款人:杨文英……借款日期2008.10.20…….”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的事实。

被告杨文英未作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但被告现在一无所有,无能力归还。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庭审陈述以及本院调取的证据,下列事实可予认定:原、被告系堂兄妹。被告于2008年1月20日出具给原告借款250000元的借条一份,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及赔偿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被告杨文英于2006年至2009年5月份期间以银行贷款需要资金周转、工地招标、装修宾馆为由向张梅芳、陈三英、王桂芬等10余人借款共计7685000元、会钱270000元,因此被公安机关刑拘,并于2010年12月31日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杨文英在公安机关及法院自认或查明的事实中均未涉及本案借款,原告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为防范虚假诉讼,本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鉴定结论为:未检出落款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借款人署名“杨文英”的“借条”原件上手写字迹存在与其标注日期不符的特征反映,但不能进一步确定其具体形成时间。

本院认为:借据是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经司法鉴定,原告提供的借条不存在与其标注日期不符的特征反映,结合被告确认借款事实,依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及逻辑,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文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恩伟借款2500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从2011年9月9日起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7050元,由被告杨文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翁 羽

审判员 黄秀芬

审判员 李增光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东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