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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00425号

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褚某某,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褚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农民。委托代理人曹亚鹏,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住址、职业同原告褚某某。

原告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亚鹏和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褚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某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2月23曰俩人进行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2005年1月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有差异俩人常常发生纠纷。2012年8月30日,我们发生争执后,被告李某某叫来娘家亲戚与我家人发生冲突,经合阳县公安局出警才平息事态,现我俩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已共同生活八年之久,且生有孩子,俩人间已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我们因瑣事发生过争执,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2012年8月30曰,双方发生打架并有各自家家人参与、确系不该,双方都有责任,我也认识到自已做的确实不妥,我也向原告道歉。我们之间的感情较好,2012年2月14日“情人节”、2012年3月24日我过生日,原告均为我购置礼物,可见其对我关心,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2月相识,2004年12月23曰俩人进行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2005年1月6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即共同生活,婚初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1月16曰,原、被告生一男孩褚某甲。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瑣事曾数次发生争执,2012年8月30日,俩人因生活瑣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被告李某某叫来其娘家亲戚参与,后经城关派出所调解事态才得以平息,致双方夫妻感情不睦。2012年9月,原告褚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俩人共同生活已8年,俩人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为瑣事曾发生过纠纷,虽对夫妻感情有伤害,但并未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驳回原告褚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 宏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武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