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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法执字第460-1号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王艳波、田庆书、李合芳、王新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460-1号申请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刘俊伟。被执行人王艳波,女,汉族。被执行人田庆书,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合芳,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新继,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王艳波、田庆书、李合芳、王新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艳波、田庆书、李合芳、王新继存款223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