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张洪金,男,193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西固义乡驸马沟西一村。被告张玉国,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西固义乡附马沟西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金与被告张玉国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洪金负担。
审判长 吕社成
审判员 索书宝
审判员 申爱慧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