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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磁民初字第1065号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张洪金,张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张洪金,男,193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西固义乡驸马沟西一村。被告张玉国,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西固义乡附马沟西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金与被告张玉国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洪金负担。

审判长  吕社成

审判员  索书宝

审判员  申爱慧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