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649号原告刘望英。委托代理人李朝阳,西安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西安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望英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西安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析产一案中,原告刘望英于201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望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望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4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平利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