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未行审字第0005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 法定代表人吕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曲秀峰,男。 委托代理人王萌,男。 被执行人赵柯。 被执行人赵柯于2012年1月12日擅自将其所有的机动车停放在本市长乐路人行道上,影响行人正常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西城管执罚字1-1(2012)第13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1-1(2012)第13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波
代理
审判员 杨 宁 助理
审判员 党盟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贾梦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