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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2297号

李亮与范朋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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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李亮。被告范朋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河北大街269号中段。负责人周焕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与被告范朋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亮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亮负担。

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