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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西执字第551-2号

马骏伟与肥西县五十里小庙中心卫生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西执字第551-2号申请执行人马骏伟,男,1999年12月28日出生,回族,住肥西县。法定代理人马雁,农民。被执行人肥西县五十里小庙中心卫生院,住所地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姚平,院长。本院依据(2012)合民一终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规定,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肥西县五十里小庙中心卫生院银行存款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飞

审 判 员  宋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殷 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