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州执字第1182-2号申请执行人滕建平,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琪,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申请执行人滕建平与被执行人张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滕建平以本院(2011)莱州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琪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琪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琪所有的位于龙口市房屋一处;
二、被执行人张琪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洪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