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裁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陈海,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人,住址略。被申请人陈洪波,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被申请人王花,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王洪波之妻。上列当事人债权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了(2011)安汉民初字第0164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陈洪波、王花给付原告陈海70000元,在2011年11月22日前支付30000元,下欠40000元在2012年元月22日前付10000元,在2012年6月1日前付30000元,2012年给付的40000元从2011年11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陈洪波、王花负担。调解书逾期后,陈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洪波、王花给付3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陈洪波、王花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2年7月12日前将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被申请人陈洪波、王花于2012年8月26日给付了案件款300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安汉民初字第016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必明
审判员 彭继忠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亚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