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东民初字第1235号

刘某与单某拖欠工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某;单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东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单某拖欠工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和被告单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我给被告建设房屋,完工后,被告以没有现金为由欠我工款3110元,并给我出具欠据一张,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房子漏雨为由拒付欠款,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311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欠原告3110元工款,并且给原告打下欠据一张属实,未给付原告欠款是因为原告建的房子不合格,有漏雨的现象,我多次找原告,原告未给我修,我自己花2700元维修房顶,故我不同意给付原告欠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递交了被告所打的欠据一张。被告递交修房单据一张、照片11张及建房合同一份。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双方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单某于2009年11月8日签订盖房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刘某承包被告单某位于某镇某村二层楼房(共8间)的房屋建设工程,工款付款方式为基础完工付1500元,第一层上完楼板付8000元,第二层上完楼板付11000元,抹完内外皮付5500元,完工后一次付清。整个工程标准必须使被告单某满意。签订合同后,2010年春原告开始承包建设该工程。2010年5月16日,原告盖完房子与被告清算工款时,被告以现金不够为由,结欠原告工款3110元,并向原告打下欠据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刘某工钱叁仟壹佰壹拾元整,2010年5月16日、单某。”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单某对欠款数额及欠据予以认可,但以房屋漏雨为由拒绝给付,并向法庭提交维修房屋单据一份及照片11张。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110元,被告则辩称只要原告为其维修房屋,被告就给付原告欠款。原告称被告提交的证据与己无关而不予认可。因原被告各自坚持自己的诉辩之理由,致使法庭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单某于2009年11月8日签订盖房合同书后,原告刘某承包建设被告单某的房屋,在工程完工后结算工款时,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据一张,被告单某对所打欠据及欠款数额均无异议,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此应予认定。现原告持欠据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当偿还所欠工款311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建房屋漏雨而拒绝给付原告欠款,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调整,故对被告辩称之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工款3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长运

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

人民陪审员  刘广泗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宫冉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