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138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江北锐力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北环西路1206号24幢(1-7)(G-6),组织机构代码:55798820-4。法定代表人王伟。被执行人宁波爱尔使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经济开发区中官路928号,组织机构代码:61027908-8。法定代表人王恩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江北锐力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爱尔使自行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爱尔使自行车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江北锐力锯业有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江北锐力锯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138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扬 胜
审 判 员 王 成 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