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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292号

余利范与慈溪市桥头镇小桥头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余利范,慈溪市桥头镇小桥头村经济合作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292号

原告:余利范,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慈溪市桥头镇小桥头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小桥头村。

法定代表人:余水裕,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利范诉被告慈溪市桥头镇小桥头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利范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利范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波波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许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