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292号
原告:余利范,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慈溪市桥头镇小桥头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小桥头村。
法定代表人:余水裕,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利范诉被告慈溪市桥头镇小桥头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利范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利范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波波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许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