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837号
原告:苏虹。
被告:金国富。
被告:崔华青。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钱心葵。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虹诉被告金国富、崔华青、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虹于201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虹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虹负担。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盛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