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2079号
原告:余某某,女,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代理人:夏勇国,无为县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某某,男,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夏臣法,无为县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余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