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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2079号

余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余某某,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2079号

原告:余某某,女,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代理人:夏勇国,无为县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某某,男,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夏臣法,无为县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余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