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3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负责人张明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全绒,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旭东,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二道**深圳。被告伊英,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2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实际收取413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12390元。
审判员 郭 成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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