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1244号申请执行人俞敏杰,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宁波恒昌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海五里牌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44379195。法定代表人王恩生。被执行人宁波恒巨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骆兴村,组织机构代码:799539807。法定代表人王恩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敏杰与被执行人宁波恒昌工业有限公司、宁波恒巨机电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恒昌工业有限公司、宁波恒巨机电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敏杰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俞敏杰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124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扬 胜
审 判 员 王 成 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