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澄执字第00059号

张启仓、张启进与张启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启仓,张启进,张启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张启仓,男。申请执行人张启进,男。被执行人张启贵,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启仓、张启进与被执行人张启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启贵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59号案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或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周 锋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德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