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商初字第1054号

何阿四与王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阿四,王文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初字第1054号

原告:何阿四。

委托代理人:朱瑞土。

委托代理人:薛小萍。

被告:王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阿四诉被告王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阿四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阿四撤回对被告王文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