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初字第1054号
原告:何阿四。
委托代理人:朱瑞土。
委托代理人:薛小萍。
被告:王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阿四诉被告王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阿四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阿四撤回对被告王文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