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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纳溪执字第213号

杨昌晏申请执行唐绍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昌晏,唐绍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纳溪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杨昌晏。委托代理人周世珍。被执行人唐绍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唐绍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绍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绍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绍清的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也仲

代理

审判员  袁小云

代理

审判员  易正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本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