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纳溪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杨昌晏。委托代理人周世珍。被执行人唐绍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唐绍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绍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绍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绍清的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也仲
代理
审判员 袁小云
代理
审判员 易正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本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