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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1188号

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震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震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卫刚。被告陈震宇。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震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丰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陶菁 微信公众号“”